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上海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停止侵害第18682624号、第20731763号、第8835538号、第106985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下架侵权商品并删除侵权链接。2.被告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计20000元。事实和理由:经授权,原告享有使用第18682624号、第20731763号、第8835538号、第10698576号等注册商标的权利,并可以自己名义提起侵害商标权的诉讼。“stance”潮流品牌涵盖运动服饰、袜类、配饰等,经广泛宣传并与众多知名品牌、热门ip合作推出联名产品...(本文书还有2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