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与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法院认定案涉装潢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是否正确;2.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3.原审法院酌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涉案“k***经典系列洗发水”商品装潢,以大号“k”字为主元素,搭配“k***”商...(本文书还有10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