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区人民法院(2025)沪o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被上诉人某财险上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5)沪o1**民初****号判决,改判驳回某财险上海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由二审法院适当调低赔偿金额。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引用非特定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核心依据,导致判决结果错误。1.一审判决引用的事实依据来源于某物业公司在外墙大修申请中的表述,非事故发生部位的特定事实,加重了某物业公司的责任。案涉外墙装饰面坠落与事故是同时发生的,脱落***小区建成于2000年的楼栋外墙,该部位脱落原因经初步核查,系房...(本文书还有3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