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5)苏04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第一项关于利息的部分;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王**系职业放贷人,故不应支付利息。王**出借款项来自于案外人候某账户,此借用银行卡的行为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经某公司确认该账户系公司账户,本案所涉款项系王**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公司账户向王**借款”,表明该账户实质由王**控制并使用,而仅本案中提交的几张账户流水就载明多笔备注“借款”、借款人信息等信息,且借款利率高达24%,具备营利性的特征,可以认定王**长期向不特定对象借款,故不应支持利息主张。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王**的上诉请求。
王**辩称,王**的出借款项均来自于候某,该账户即某公司账户,本案中所涉款项...(本文书还有2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