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5)苏05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于202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驳回陈*的诉讼请求;判令陈*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由于陈*提供的阀门以及配件质量不合格导致丁**工期延误,工程进行返工。阀门以及配件的质量问题反映给陈*后进行换件处理,但是仍然不合格,导致工程迟迟没有完成,造成丁**直接经济损失达八万余元,此经济损失应由陈*承担。双方在工程开始之前口头协商工程项目需要由陈*垫资,但是陈*现在要求丁**立即结清货款已经违背了口头协议,并且陈*提...(本文书还有1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