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贾*及一审被告刘*、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案涉事故发生时,贾*属于严重醉酒状态;王*提交证据证实,案外人(某医院)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故醉酒、医疗过错在客观上均与贾*遭受损害存在关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应当减轻王*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未准许王*追加案外人为被告的申请,未说明理由,亦未委托医疗过错鉴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案涉鉴定意见未经质证,王*未就贾*醉酒状态对伤情的影响及医疗过错参与度等问题发表意见,违反《最高...(本文书还有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