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松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某公司)与被告长春北某影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松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长春北某影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松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春北某影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本金76563.61元及违约金(自2023年12月26日起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76563.61元为基数,按每日5‰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长春北某影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上海松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长春北某影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签订《长春万科国际影都a-16地块项目精细化审图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由上海松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为长春万科国际影都a16地块提供项目施工图质量控制的设计咨询服务,对所有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室内)施工图图纸进行精细化审查,合同总价1199790元,付款方式为《施工图图纸质量审查报告》经甲方确认,付款90%,项目主体封顶,付剩余10%。付款条件全部满足后,甲方延迟付款的,按千分之五每日给付违约金...(本文书还有5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