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女,1987年11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男,1986年7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季*、侯*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25)云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季*、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采信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案件的判决结果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主张双方存在合伙份额转让这一事实的认定及证据采信上存在不当。1.一审法院忽视了被上诉人已经按照...(本文书还有4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