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是否为本案买受人,应否承担付款责任。对此,分析如下:
孙*主张其受李*委托向葛*购买塑料,真正的买受人为李*,并提交李*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本院认为,首先,孙*提出案涉买卖合同系李*直接与葛*联系,价格、数量等都是李*与葛*商谈,但其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次,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货物现堆放在孙*院内,可以证实葛*已实际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根据葛*与孙*之间的通话录音,葛*明确陈述:“谁说这个东西不是你用了,这是你从我大院子叫人弄走的...(本文书还有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