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305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经营混凝土企业,为某丙公司承建的被告工程供应混凝土材料。某丙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支付货款。其中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230114**********01102761262855的商票,出票人(承兑人)为被告,收票人为某丙公司,票面金额为30万元,出票日为2020年11月2日,到期日为2021年11月2日。原告收到该电子承兑汇票后,因原告购买材料向某海艳建材经销处...(本文书还有1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