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某乙公司,原审被告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6)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由某乙公司向闫*支付工程机械费23000元,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保全申请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关键证据未予采信。案涉机械作业记录表能充分证明闫*系某乙公司招用的司机,其与某乙公司存在实际劳务关系。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就案涉头闸邵家桥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项*蓄水池工程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提供包括长臂挖掘机在内的工程机械设备及操作手。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形成的《机械作业记录表》中,清晰记录了闫*的工作时间、日期,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亦在机械所有人处签字确认,该证据直接证明闫*系某乙...(本文书还有2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