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县某甲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政府)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新23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被上诉人某政府的法定代表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新2328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王**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适用建设标准错误,一审判决援引的标准是针对新建建筑设计阶段关于日照的时长标准,并非王**的旧建筑住房。案涉老城社区综合服务楼于2024年4月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执行强制性标准,本案应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设计标准》(xjj131-2021)第4.2.1条第二、三款规定。一审判决援引的《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于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对2024年已开工建设的案涉工程不具有法律溯及力,一审法院适用未生效标准错误。二、一审法院组织的大寒日现场勘察视频系铁证,直...(本文书还有4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