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公积金责〔2025〕030070号《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院于2026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某中心于2025年9月2日作出杭公积金责〔2025〕030070号《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为被执行人录用职工叶*、郑*乙人后,未按月足额缴存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住房公积金,导致少缴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3588元,其中叶*1794元、郑*甲1794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申请执行人业务经办网点为叶*、郑*乙人补缴被执行人应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3588元,其中叶*1794元、郑*甲1794元。该决定书中告知了被执行人救济途径等内...(本文书还有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