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邹*因与被上诉人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5)皖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关于医疗费部分106554.34元进行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所作的第34042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缺乏证据支撑,不具备证明力,法院不能作为双方责任划分的定案依据。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25年6月25日17点5分左右,事故发生后因邹*见孙*被送至医院治疗便出差外地,而事故认定书是交警在事发后的多日后在事故现场痕迹等要素早已不存在且未调查相关监控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所作的错误责任认定,该责任认定严重缺乏证据支撑,不符合事实情况。因此,邹*本人并未签收,故该份认定书不能真实反映双方的责任过错,人民法院不能不加...(本文书还有3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