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5)皖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欠付租金人民币167599.13元及相应违约金(以欠缴费用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5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未正确适用合同约定认定租金计算标准。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年度总收益”为“年租金”与“年服务费”之和,并作为某乙公司应支付的费用总额。某乙公司自2023年7月17日起未依约支付租金,截至2025年7月16日,累计欠付租金167599.13元。一审法院以“无法核算年度租金”为由驳回某甲公司关于租金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合同中对“年度总收益”的约定清晰明确,某乙公司亦未提出有效证据否认其欠付事实,仅以部分支付记录抗辩,不能否定其整体违约行为。蚌山区法院作出的(2024)皖0303民初****号判决书及(2025)皖0303民初****号同类案件判决中,均是以“年租金”+“年服...(本文书还有50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