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862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供应烧烤串冷冻食品货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1862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却一直拖欠货款,经多次催促仍拒不支付。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请予以支持。
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1月5日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烧烤串冷冻食品,未足额支付货款。2025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实际经营者...(本文书还有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