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及原审第三人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王*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王*负担。事实与理由:一、王*于2024年10月13日受伤,2024年10月16日前往某甲医院接受保守治疗,住院至2024年11月2日。2024年12月16日,王*单方委托广东广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等相关鉴定,并于当日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所出具意见,评定王*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于*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鉴定时间距离王*出院仅44天,此时王*病情尚未稳定。根据2024年12月16日武警某乙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状摘要载明:“意外从两米三左右致腰部摔伤疼痛2月,仍感疼痛体,无下肢麻”。由此可见,鉴定当日王*仍存在明显疼痛症状,伤情未稳定,仍需继续治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本文书还有5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