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467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672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最后一笔货款到期日的次日2026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先后签订数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化工产品,被告应在“发票送达后10日内付清货款或款到发货”。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供货义务,所有货物均经被告验收合格并接收。截至2026年4月1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46720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义务)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支付价款义务...(本文书还有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