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维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马*,被告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金额人民币198000元及利息,以19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21年8月16日计算至给付之日;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由原告对被告所属的县供水服务中心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土地使用等和县城污水及再生处理厂的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的价值进行评估,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安排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勘察测量并收集相关资料,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原告认为,接受...(本文书还有1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