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立即向原告文*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6,381元(自2023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上合计:256,381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同事朋友,2023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23年3月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上述借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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