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1984年8月**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6)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6)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核减被上诉人向其支付119161.36元保险金(核减已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报销的303414.56元及非责金额3496.55元)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未核减社保报销部分,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与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案涉优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得就同一医疗费用获得双重赔偿,更不得通过保险获利。2.被上诉人本次医疗总费用455596.74元,其中社保统筹已报销303414.56元、非责金额3496.55元,该部分费用被上诉人已实际获得补偿,未产生实际损失,依法应从理赔金额中予以核减。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确立损失补偿原则,《...(本文书还有5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