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原审第三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5)鲁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涉案款项为民间借贷关系,事实认定错误。(一)孙**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涉案40000元款项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且系孙**为执行单位公务、处理工伤相关事宜所预支的费用,并非个人借贷。某公司提供的费用报销单等证据可证实该款项用于单位公务支出,其负责人亦在报销单上签字认可,符合单位内部财务流程,而非民间借贷的合意与行为特征。(二)原审法院忽略《最高人民法院关...(本文书还有2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