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与被告周*、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被告某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6,644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053元(以16,64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16,644*3.7%/12*40个月);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186.44元及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分包了位于乌鲁木齐市某商业住宅项*三标段(西地块)项*(主体钢筋工程)”的劳务工程。2022年7月26日,被告周**原告出具《证明》一份,确认原告为涉案项*提供钢筋工程劳务,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6,644元,并承诺待某乙公司提供的消缺问...(本文书还有2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