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蕲人社理(2025)7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内容,本院于2026年6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蕲春县八八八商贸行(个体工商户)拖欠康某2025年6月至9月工资6364元,王*甲2025年6月至9月工资7140元,傅*2025年6月至9月工资6672元,张某甲2025年6月至9月工资7168元,王*乙2025年6月至9月工资6906元,汪某甲2025年6月至9月工资6410元,刘*甲2025年6月至9月工资7279元,方某2025年6月至9月工资5674元,刘*乙2025年6月至9月工资6138元,孙*甲2025年6月至9月工资6266元,程某2025年6月至9月工资7106元,冯*2025年6月至9月工资6001元,张某乙2025年6月、9月工资1851元,王*丁2025年6月至9月工资5659元,王...(本文书还有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