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与被告杨*、某保险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被告某保险公司乐清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5年09月04日00时00分00秒,在乐清市,杨*驾驶浙cxxx**小型普通客车,管*驾驶l*******二轮电动车,因浙cxxx**小型普通客车实施不按规定倒车的违法行为致二车相撞,造成管*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杨*因不按规定倒车的承担全部责任,管*承担无责责任。
三、受害人的伤情及治疗情况: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某甲医院、某乙医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右小腿损伤、右下肢肌肉损伤、右胫骨平台骨折、右半月板损伤等。原告共住院26天。
四、司法鉴定意见:经管*委托鉴定,贵州鉴识司法鉴定所于2026年1月16日出...(本文书还有2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