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庄*因与被上诉人某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辽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对庄*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某商店承担。事实和理由:案涉赊欠菜款是某甲公司职工食堂赊欠的款项115013.80元,并非庄*所用,欠款企业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又是直接受益人,某商店依据还款协议主张权利证据不足,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庄*之诉求。
某商店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一审判决正确,应当驳回庄*的上诉。还款协议系某商店与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系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庄*应当按还款协议履行。
某商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庄*给付蔬菜款11.50138万元,并赔偿利息4,456...(本文书还有2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