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廖**、廖**因与被上诉人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5)闽08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廖**、廖**上诉请求:判令王*继续履行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湖雷镇下湖村廖屋廖某丁53.98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上诉费用由王*承担。事实与理由:廖**、廖某丁在湖雷镇下楼子分别有安置面积为52.6平方米、53.98平方米相邻宅基地,后经廖**与廖某丁协商,2003年春节期间廖**以12,000元购买了廖某丁53.98平方米宅基地的使用权。2021年1月25日,永定区湖雷镇有关部门形成《会议纪要》,其中第一条为:“确保安置户廖某丁、沈*(廖**家属代表)安置面积合计106.58平方米”。次日,湖雷镇下湖村民委员会形成《村委会会议纪要》审议通过上诉人获得“一户一宅”的申请名额...(本文书还有3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