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数字科技(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8日立案。
某甲公司诉称,1.判令张*向某甲公司支付剩余应付款8260元;2.判令张*以82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标准支付自2023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3.张*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某甲公司为实现债权的其他支出、预估100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21日,张*通过“右租”租赁平台以线上电子签章的方式与某乙公司签订订单编号为202211**********2075的租赁合同,张*通过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承租出租人所有的“iphone14promax金色256gb”设备一部,签约价14,160元,租期12个月(2022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协议签订后,某乙公司通过顺丰速运向张*寄出上述设备,张*于2022年11月23日确认签收...(本文书还有1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