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贾*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申请再审称,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原审时未能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贾*主张过案涉物业费债权,贾*亦未收到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发送的催缴短信及张贴的缴费通知,故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主张的部分物业费债权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二审法院改判贾*支付2018年11月至2025年3月期间全部物业费,实质上否定了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同时,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是否符合其实际收取的物业费标准,二审法院在已认定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存在局部服务瑕疵的情况下,仍判决贾*按照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主张的收费标准全额支付物业费,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本文书还有1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