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黄燕独任审判,202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及时支付原告材料款17410元及利息(以1741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进行计算)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某市场销售装修材料(腻子粉、滚桶、阳*、建筑胶等),原、被告原本就相识,被告在2024年3月15号在原告处购买了17410元的装修材料(内、外墙腻子粉、阳*、建筑胶等),原告将货物送到后通过某平台拍照发给被告,将材料款明细共计17410元也通过某平台发送给被告。被告当时承诺晚几天就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程*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本文书还有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