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孙*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11月5日为5365.79元,以后按照《个人循环借款合同》《自助放款凭证》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等计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未作答辩,亦未提供抗辩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一、借款合同及期限:2024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孙*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24年1月17日至2027年1月15日。
二、借款金额:200000元。
三、借款用途:经营周*。
四、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6.97%...(本文书还有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