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阿城区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5月24日,作为甲方的拆迁人阿城区建设管理局与作为乙方的被拆迁人王**签订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经拆许字〔2010〕第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甲方对乙方房屋所在地实施拆迁,根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阿城区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双方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自愿签订协议,并对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及相关费用等作出约定。
2021年8月9日、2023年9月25日,哈尔滨市阿城区政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针对王**就上述拆迁事宜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阿房征...(本文书还有1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