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王**、王**,二审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王**、王**虽在法院查封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案涉不动产。王**、王**提供的进户收费明细表及相应收据证明其于2017年11月29日入户,而案涉不动产于2016年8月16日被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故王**、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依...(本文书还有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