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男,1991年7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北省任丘市。
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冀0984刑初****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2026年4月9日罪犯高*以其身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肾性贫血、高血压...(本文书还有31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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