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诉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按年利率3%)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暂计算为1605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自2019年1月份开始共同经营向超市供应散装干果、糖、零食等市品,经营期间原告负责账目管理,被告负责账款结算,合作至2021年11月份时,因被告经常结账后不给原告分钱,故原告提出不在合作,生意由被告一人经营,经结算被告需要分给原告307361元,在被告向原告支付83000元后于2023年2月16日向原告出具210000元的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推诿,故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辩称,我不...(本文书还有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