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牛*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牛*申请再审称,其在某公司下属单位某煤矿的工作年限超过20年,可享受每年15天带薪年休假,某公司应支付牛*2008年至2025年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牛*诉请的未休年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制度,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仲裁时效,牛*于2025年6月退休后的2个月内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同时,牛*自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施行以来一直在向某公司主张权利,某公司曾承诺在牛*退休时一次性补齐拖欠的未休年假工资,构成仲裁时效中断。此外,某公司在劳动仲裁期间没有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审法院支持某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提...(本文书还有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