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钦州称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5)桂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并于202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谭*,被上诉人称心房地产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谭*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1.被上诉人称心房地产代理公司和被上诉人某丙公司共同赔偿上诉人因房屋损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金额为20000元。要求法院进行房内指纹鉴定,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支付。2.向58同城网调查取证,明确2022年罗*炫是代表个人还是公司发布租房信息,以明确叶**及罗*炫是否在一审做伪证,如做了伪证,应追究其法律责任。3.对钦州称某乙公司的2022年7月-2022年12月的员工工资的银行流水进行调查取证,以明确叶**及罗*炫是否在一审做伪证,如做了伪证,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以明确叶**及罗*炫是否在一审做伪证,如做了伪证,应追究其法律责任。4.被上诉人称心房地产代理公司和被上诉人某丙公司承担上诉人因房屋修复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5.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一审诉讼费。6.误工费、住宿费。7.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其因处理此事而产生的合理法律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在庭上多次打断上诉人发言,而从来不打断被上诉人的发言,这些都可以调取一审的开庭录音,法官庭上还有过不用普通话与被上诉人交流,而用当地话进行交流,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于2024年6月7日就亲自到钦南区人民法院立案,之后还发生,其的立案文件丢失,法院可以把立案人的文件丢了,后来又转到蓝法官,于...(本文书还有6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