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25)吉2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支持休息日加班费的请求;2.某公司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一审法院对加班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未充分采纳有效证据。2024年11月9日,某公司发布《关于加强考勤管理通知》,可知拍照打卡是公司要求的,不但上下班要求拍照打卡,工作中也要求拍照打卡。一审中徐*提供了上下班打卡记录,每周*都在加班,为单休。并且在胡某案中,补充了所有员工入司以来的打卡记录,该证据足以说明业务打卡是公司要求的,并且该公司所有员工在周*都加班。一审法院还确认了徐*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满勤奖励、销量奖金、油补,话补。工资组成中没有加班费。所以一审判决对加班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某公司安排的周*工作性质明确属于休息日加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少休息一日,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优先安排补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徐*每周*均被要求全天工作,该日依法应认定为休息日。某公司安排徐*在休息日工作,既未安排补休也未支付加班费,已严重违反法*规定。一审法院将周*工作认定为“自愿上班”而非“休息日加班”,属于对法*规定的错误适用。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不当,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徐*的全部上诉请求。
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论正确...(本文书还有6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