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2025)云05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故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云0524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改判由某丙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商品混凝土货款及相应违约金;4.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某丙公...(本文书还有11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