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销处(宗源石材经销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关于**栋外墙干挂工程量与价款的认定,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存在证据采信及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对于**栋工程,双方当事人确立了固定单价、据实结算的计价原则,原审判决在宗源石材经销处撤回鉴定申请且未提交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径行采纳某公司单方出具的《测量报告》中的数据作为结算依据,认定逻辑错误,将某公司提交的反驳性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a、b**栋工程量确认单的效力,原审判决对关键证据的采信及表见代理的认定存在事实不清与法律适用错误。确认单中仅有张某个人签字,并未加盖某公司的公章。原审判决错误解释《施工合同协议书》,双方已经约定用六套房屋抵顶全额工程款,原审判决错误的将暂定价款解释为尚未确定的结算总额。原审判决对合同义务性质及...(本文书还有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