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彭*,男,1987年5月**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某银行、彭*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苏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苏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改判陈*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被申请人某银行无权对溧阳市的房产份额行使抵押权;请求判令一审及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明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且已刑事立案,却未依法中止审理或者移送犯罪线索是程序违法;二、在...(本文书还有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