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店与被告方**、方**、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方**、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肉款1982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平罗县红崖子经济开发区给一家工程公司做饭,长期从原告处采购五花肉、排骨等肉类,每次采购完毕就在原告的购货单上签字。刚开始被告尚能按约支付肉款,后来以各种理由开始赊欠,原告妻子蔡*多次与被告及被告父母亲在某平台上确认欠款金额,同时协商支付欠款事宜,其三人也多次向原告妻子保证会尽快付款,但是至今未能支付,甚至将原告妻子某平台拉黑、拒接电话,原告无奈只得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方**辩称,案涉买卖合同与方**没有关系,也没有从原告处购买过大肉。
方**、段*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某店为证明...(本文书还有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