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以下简称南岗支行)与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止2024年09月24日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xxxx元,其中欠款本金xxxx元、利息xxxx元、费用xxxx元(其中违约金xxxx元);以及自2024年09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按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二、本案的全部诉讼相关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xxxx元由被告承担。原告于庭审时明确诉请第1项中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计算标准: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本文书还有1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