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患有先天性疾病,投保时违反健康告知义务。首先,根据《某银行员工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疾病身故保险、轻症疾病及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书》(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约定:“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案中,张**罹患先天性主动脉瓣二叶瓣畸形,属于先天性疾病,而升主动脉扩张常见的原因有主动脉壁结构异常(其中包括先天性主动脉瓣二叶瓣畸形)、高血压、动脉硬化、炎症或感染。从张**提供的病历可以看出,张**极高概率是由于主动脉壁结构异常引发疾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某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其次,根据病历载明,张**所患升主动脉瘤属于2020年就存在的疾病,是在案涉《保险合同》成立之前确诊的疾病,张**违反了投保的健康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虽投保后的第2、3年未再对健康情况进行询问,但本案保险期间是从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张**在投保第一年就有告知该疾病存在的义务,现张**未能如实告知,某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张**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张**所患“升主动脉扩张”疾病及接受的手术,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且无证据证明该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1.案涉《保险合同》约定明*,张**的病情与治疗均符合理赔标准。根据《平安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重疾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项关于“主动脉手术”的定义,理赔条件是为治疗主动脉疾病而“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张**于2023年12月6日接受“主动脉瓣机械瓣膜置换伴升主动脉置换术”,属于开胸主动脉置换手术,而张**的主要诊断亦为“升主动脉扩张”,因此,其疾病诊断及接...(本文书还有8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