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入职时间及工作岗位:2020年12月25日,叉车司机。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
社保缴交情况:已缴纳。
工资薪酬调整变化情况:原薪资结构为:“基本底薪+全勤奖100元+职务津贴1920元+绩效1680元+加班费”;变更后的薪资结构为“基本底薪+全勤奖+态度奖金+纪律奖金+技能奖金+生产出货绩效奖金+加班费”。
原告是否应当向被告支付工资差额。
被告称其原本的职务津贴和绩效津贴是固定的,2024年5月至2025年9月期间,原告将职务津贴拆分为态度奖金、技能奖金、纪律奖金,绩效津贴改成出货绩效奖金,导致产生相应的工资差额。原告确认其调整了被告的工资结构,将职务津...(本文书还有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