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陈*、某乙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审理期间,某甲公司明确按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并向本院申请变更案由,本院依法变更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陈*申请追加倪*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本院依法予以追加。经向某甲公司释明是否向倪*提出诉讼主张,某甲公司坚持不主张,本院依法将倪*的诉讼地位转为第三人;某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某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经两次开庭,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倪*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第一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陈*、某乙公司返还某甲公司投标保证金18.5万元,并以18.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至全部款项返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由陈*、某乙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4年9月,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某丙公司就gf-jq1-3#模块实验车间、4#锅炉房室外工程进行招标。某甲公司通过借用某乙公司资质的方式进行投标,某乙公司联系人指示某甲公司将19万元的保证金汇入陈*账户。2024年10月16日,某甲公司以本公司出纳王*账户将投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19万元汇入陈*账户。当日,某乙公司向某丙公司汇入19...(本文书还有6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