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女,1958年1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23汉族,住常州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男,1989年9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6,汉族,住常州市**区。
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5)苏04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于2026年6月10日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夏**、曹**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对夏**伤残的复勘以及某公司出具的专家辅助意见书,夏**仅是单内踝骨折累及关节面,且二次手术...(本文书还有2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