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男,1982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上诉人某(江*)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6)苏0602民辖****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双方均为原告,故应适用该条规定。其公司于2026年2月6日上午收到仲裁裁决书,当日下午就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资料,该院内部系统显示2月9日案件已进入诉前调解流程,而周*向一审法院提交诉讼资料的时间为2026年2月9日,在某公司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资料之后,该院裁定将案件移送一审法院审理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周*答辩称,某公司的管辖主张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否定,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基础。该公...(本文书还有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