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市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原审被告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5)川7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及询问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酒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谢**在线参加询问;原审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酒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谢**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某酒业公司拒绝退货的根本原因在于,退回商品的红色胶帽已被明显旋转移位、变形松动,红色飘带外露,与发货前状态发生实质性改变,严重影响二次销售,某酒业公司不应对退货环节中发生的状态改变承担责任。(二)案涉白酒瓶身坑洼系产品固有工艺特征,不构成瑕疵,商品详情亦同步提示老酒可能存在岁月痕迹,谢**下单前已充分知悉。(三)谢**支付2879元,但某酒业公司实际仅收到...(本文书还有4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