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68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再审申请人丁*因与被申请人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案涉工程量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仅依据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十一科技项目4.81兆瓦、贵阳院项目1兆瓦的工程量,该证据并非案涉工程量的合法有效依据。案涉工程为光伏安装专业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案涉微信聊天记录仅为施工过程中的初步沟通,并非双方签字盖章的竣工验收文件、结算报告,亦无项目部出具的正式工程量核定文件佐证,无法反映施工中的质量问题、返工及未完工部分,不能作为工程量认定的终局依据。而李*施工存在...(本文书还有3129字未显示)